规章制度Rule

引进或合作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流程,保证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完整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用专用计算机软/硬件,实现业务处理、教学设备的联机处理、办公自动化等一切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我校所有单位。第四条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由学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未经我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系统的原则

第五条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发展方向,功能上是对我校信息系统的补充和完善。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系统应侧重支持我校教研或相关业务管理方面。

第六条影响我校整体管理流程的系统、已列入我校自行研发的系统或我校已有的系统,不再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

第七条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系统,必须与我校现有的系统相兼容,能满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八条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必须齐全、翔实、可靠。

第九条合作开发系统在合作前必须明确项目的成果归属和效益分配。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需要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向学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和初步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论证意见内容包括: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必要性、系统所包含的内容、与我校信息系统的连接要求、所需要的条件、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等。

第十二条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后,报信息管理处。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处负责审核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应用系统的技术可行性、系统的集成方案,确认信息共享方案,批准后报学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讨论。

第十四条学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论证。论证意见报院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实施与维护

第十五条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经院领导批准后,进入我校设备采购正规流程。由信息科负责牵头组织协议(合同)书的商讨与签订。重大项目一般要经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与项目实施、验收、付款等不同阶段。

第十六条引进单位要提交需求说明书作为招投标和商务谈判的技术文档部分。需求说明书和厂商应答的功能设计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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